如意人生分红型尊享版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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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基本信息
- 产品名称:人保寿险如意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尊享版)
- 合同构成:由保险条款、保险单 /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相关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 保险期间:终身,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 投保范围:
- 投保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0 周岁(含 28 天)至 68 周岁,需符合投保时保险公司规定
二、保障责任说明
本产品保障责任分为两类,给付金额与被保险人年龄、事故类型相关,具体规则如下:
1.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给付条件: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全残定义见 “9.1 全残定义”),且需满足以下时间要求:
-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无等待期;
- 若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导致,需在合同生效 / 最后复效日起的等待期后(条款未明确等待期时长,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 给付金额:按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的年龄分段计算,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
被保险人年龄 给付比例 不满 41 周岁 160% 41-61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 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可由投保人 / 被保险人指定(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给付条件: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含)至 80 周岁(不含)期间,在公共场所(含商场、酒店、交通枢纽等,具体以条款 “脚注 9” 为准)因火灾、爆炸、踩踏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伤害身故或全残。
- 给付规则:在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的基础上,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本项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免责特别说明:被保险人以工作人员身份在上述公共场所活动时,不享有本项保障。
3. 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的保障
若选择 “累积交清增额” 红利处理方式,红利将用于抵交保费并增加基本保额(即 “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该部分保额同样享有上述两项保障,给付规则与原基本保额一致。
- 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计算方式:
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 = 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 ×(1+1.5%)^(n-1)
其中,n 为保单年度数(自合同生效日起计算)。
三、关键时间规则
- 犹豫期:自签收合同之日起 15 日。期间可申请解除合同,保险公司退还全部已交保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需提交解除通知书、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时,首期保费支付后,到期未交费的,自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承担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保费;宽限期结束未交费,合同效力中止。
- 效力中止与恢复:
-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投保人不享有红利分配权。
- 可申请恢复效力(需补交保费、利息及其他欠款,双方达成协议后恢复);中止满 2 年未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退还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四、保险费支付规则
- 支付方式: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交费期间可选 3 年、5 年、10 年)。
- 交费方式: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为年交,或保险公司同意的其他方式(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 自动垫交:投保时选择 “自动垫交” 的,宽限期结束未交费,将以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欠款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保费及利息;余额不足垫交 1 日保费时,合同效力中止。
五、红利分配权益(分红型核心特性)
- 红利性质:红利分配不确定,保险公司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配及分配金额,不保证最低红利水平。
- 分配方式(投保人可选择,同一保单年度内仅限变更 1 次):
- 现金领取:直接领取红利现金。
-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保险公司,按公司规定利率复利计息,可在需要时申请领取。
- 累积交清增额保险:用红利抵交保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即 “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该部分保额参与保障)。
- 特别说明: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红利分配权,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停止计息。
六、其他权益说明
- 现金价值:保险单具有的价值,解除合同时按精算原理计算退还。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载明于合同,年度内现金价值可咨询保险公司;累积交清增额部分的现金价值因红利不确定,未在合同中载明。
-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需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减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减少后,有效保额不得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 保单贷款: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可申请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现金价值扣除欠款后余额的 80%,贷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到期未足额还款,欠款本息作为新本金计息;欠款本息及其他欠款达到现金价值时,合同终止。
- 转换年金权益:投保人或受益人可申请将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金)转换为保险公司认可的年金产品(转换金额不得低于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具体转换规则以保险公司当时的年金产品条款为准。
七、责任免除提示
以下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 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具体详见条款 “3.1 责任免除”):
- 通用免责情形: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刑事强制措施,或自合同成立 / 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额外免责情形:
- 被保险人自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斗殴、酗酒、猝死;
- 被保险人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伤害;
- 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影响或未遵医嘱使用药物导致的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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