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代理人个税

增值税及附加计算方法

“月不含税佣金收入=月含税佣金收入/(1+3%)
(1)月不含税佣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财税〔2019〕13号)

(2)月不含税佣金收入大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应交增值税=月不含税佣金收入×3%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增值税×7%(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为例)
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3%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应交增值税×2%
(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财税[2016]12号)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川财规〔2019〕1号)”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年不含增值税佣金收入*(1-20%)*(1-25%)-附加税费-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税率表如下:
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2019年1月31日,总局12366发布)

26.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怎么计税?
答: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考虑到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在开展业务时,承担一定的展业成本,对其佣金收入全额计税,不尽合理。税制改革前,为支持保险、证券行业健康发展,适当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税负,经商原保监会、证监会同意,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40%视为展业成本不予征税。税制改革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应当依法纳入综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万元的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一定变化,为此,调整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计税方法,保持税收政策连续稳定。

计税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日常预扣预缴时,综合考虑新旧税制衔接,为最大程度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税收负担,依照税法规定,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多为自己缴付“三险一金”,支付佣金单位较难掌握这些情况并为其办理扣除;同时,部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还有任职受雇单位,由支付佣金单位办理可能出现重复扣除。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川财规〔2019〕1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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