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生2025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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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于 2025-06-30,已超过 365 天未更新,内容可能已失效。
温馨提醒
[tip_worning]注意:因缺少分红相关数据,只有保证红利[/tip_worning]
计划书特色
①演示表可隐藏或者显示列或者行,切勿删除!! ②演示表隔行显示,可设置 ③演示表可设置打印显示到多少岁 ④支持减额领取
幸福人生2025产品特色
一、生存保险金
- 给付条件:
- 若被保险人投保年龄≤59 周岁,自第 6 个保单年度起,至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不含)前,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
- 若被保险人投保年龄>59 周岁,不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责任。
- 给付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二、养老保险金
- 给付条件:自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止,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
- 给付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三、祝寿保险金
- 给付条件:被保险人在年满 75 周岁后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
- 给付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四、身故保险金
- 给付条件:被保险人身故。
- 给付金额: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类保险金,若结果为负则取 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合同终止。
五、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 行使时间: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一次性领取日)前 30 日内,且被保险人投保年龄需满足附表《一次性领取倍数表》的要求。
- 给付条件: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选择权,且被保险人在一次性领取日生存。
- 给付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倍数(以《一次性领取倍数表》为准)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不再承担养老保险金、祝寿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责任。
- 未行使后果:若未在期限内行使选择权,视为放弃,继续按原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六、保单红利
- 红利分配:合同为分红型,投保人享有参与分配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红利每年根据实际经营状况确定,不保证。
- 红利领取:若有红利分配,于年生效对应日分配,每年提供红利通知书,领取方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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