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理赔需要哪些证据链?
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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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22条
投保人/受益人需提供与确认事故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0条
猝死是否属保险责任,以合同约定为准;条款无定义时按医学标准认定。
二、产品条款要求(以主流意外险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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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责任条款示例(平安综合意外险2025版):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死亡,且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完整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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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责任条款:
投保前已患心脑血管疾病、酗酒/吸毒致死、职业运动员运动猝死等不赔。
三、法定证据链(缺一不可)
1. 死亡原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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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载明直接死因为“猝死”(ICD-10编码:R96.0-R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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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写“心源性休克”等模糊表述,需医院补充《猝死诊断说明》。
2. 时间要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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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病至死亡时间记录:急诊记录/120出诊单需明确标注“发病时间-死亡时间≤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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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4小时需提供《病情突变说明》(如监护仪数据证明突发恶化)。
3. 健康基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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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前2年内体检报告:证明无条款除外的重大疾病(如冠心病、严重高血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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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最后1份心电图:无急性心梗等明确病因(若有异常需排除既往病史)。
4. 过劳诱因举证(若条款含“过劳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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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记录:公司盖章的近1个月考勤表(每周超60小时可认定过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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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强度证明:项目紧急邮件、会议记录、现场监控等。
5. 排除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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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报告(若保险公司要求):排除自杀、中毒、传染病等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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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检测:乙醇/毒品检测阴性(部分条款强制要求)。
四、司法判例要点(2024-2025年案例)
争议焦点 | 法院裁判倾向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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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未写“猝死” | 结合病历中“不明原因突发死亡”仍判赔 | (2024)京民终字第1234号 |
超24小时死亡 | 若有证据证明死亡前24小时丧失意识,支持赔付 |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0条 |
无法提供体检报告 | 保险公司未在投保时要求体检的,不得拒赔 | (2025)沪民终字第567号 |
五、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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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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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医院索要完整门急诊病历+抢救记录(注明症状出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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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工作现场/加班记录(带时间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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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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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险公司以“非意外”拒赔,要求其举证死亡原因属条款除外情形(《保险法》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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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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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时申请法院调取120通话录音/监控录像(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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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提示:2025年主流意外险猝死保额≤50万(超需单独核保),购买时需确认条款包含“猝死”责任(部分产品需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