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寿世家计划书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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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之前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 (二)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之后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交费期间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三)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之后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交费期间外,我们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其中,(二)(三)项中的给付比例按下表规定: | |||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
| 不满 41 周岁 | 160% | |||
| 满 41 周岁但不满 61 周岁 | 140% | |||
| 满 61 周岁 |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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