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规划中,“有保障” 只是基础,“保障能持续” 才是关键。很多人会忽略两个隐性风险:一是被保险人不幸患病,治疗费用之外还要承担保费,可能被迫放弃保障;二是投保人(比如为孩子、配偶交费的人)遭遇意外或重疾,后续保费无人承担,家庭保障随之中断。
国寿康宁尊享重大疾病保险 (2025 版) 组合,正是为解决这两个痛点而来:康宁尊享提供从轻度疾病到重疾、从少儿到成人、从生存到身故的
终身保障,确保 “风险发生时有赔付”;两款豁免险则分别守护 “被保险人” 和 “投保人”,确保 “无论谁遇困,保费都能免交,保障不中断”。这种组合逻辑,本质是让保险规划从 “单一风险应对” 升级为 “全场景风险兜底”,贴合家庭长期稳定的保障需求。
作为组合的 “保障基石”,康宁尊享覆盖疾病全严重程度与全生命周期风险,条款第九条明确核心责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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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种重疾:6 组多次赔付,应对终身重疾风险
120 种重大疾病按 “器官系统” 分为 6 组(如第一组含恶性肿瘤 — 重度,第二组含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搭桥术等心脏相关重疾,第三组含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瘫痪等神经系统重疾,附 “重大疾病分组表”),年满 88 周岁前最多可赔付 6 次(每组限 1 次)。
- 首次重疾: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180 天后,因疾病确诊重疾,按 “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 三者中的较大值赔付;若因意外伤害确诊,无 180 天限制;若 180 天内因疾病确诊,按已交保险费赔付,合同根据可选责任投保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有效(未选可选责任二则终止,选则继续有效)。
- 第二次至第六次重疾:每次需在 “前一次重疾确诊满 1 年” 且 “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确诊与前一次不同组别的重疾,每次按基本保险金额赔付,第六次赔付后合同终止。
这种 “分组多次赔” 设计,考虑到重疾可能复发或新发的特点,尤其适合需要终身重疾防护的人群,避免 “一次重疾后失去保障” 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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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种轻度疾病 + 20 种特定疾病:早筛早赔,降低疾病恶化影响
作为重疾的 “前置防护”,覆盖疾病早期阶段,减轻治疗负担的同时,避免疾病发展为重疾后保障断层。
- 40 种轻度疾病(条款第七条):包括恶性肿瘤 — 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等,180 天后因疾病确诊,每次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赔付,最多可赔付 6 次(每种轻度疾病限赔付 1 次);因意外伤害确诊无 180 天限制;累计赔付 6 次后,该项责任终止,合同其他责任继续有效。
- 20 种特定疾病(条款第八条):包括心脏瓣膜介入手术、单侧肺脏切除、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等,180 天后因疾病确诊,每次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赔付,最多可赔付 2 次(每种特定疾病限赔付 1 次);因意外伤害确诊无 180 天限制;累计赔付 2 次后,该项责任终止,合同其他责任继续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轻疾与特定疾病赔付互不冲突,且均不影响重疾赔付,比如被保险人先确诊轻度疾病获赔,后续确诊重疾仍可按约定获得重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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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种少儿疾病 + 身故保障:覆盖特殊人群与极端风险针对儿童群体和极端身故风险,提供专属防护:
- 15 种少儿疾病(条款第六条):仅适用于投保时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包括严重川崎病、重症手足口病、白血病等儿童高发疾病。180 天后因疾病确诊,按基本保险金额赔付(限 1 次),合同继续有效;180 天内因疾病确诊,按已交保险费赔付,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确诊无 180 天限制。
- 身故保障(条款第九条):分年龄段约定赔付标准 ——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按 “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 中的较大值赔付;年满 18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按已交保险费赔付,因意外伤害或 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按 “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 三者中的较大值赔付。且重疾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仅赔付一项,避免重复理赔。
当康宁尊享的被保险人(如孩子、配偶)不幸确诊特定疾病或少儿疾病,由该附加险豁免后续保费,确保主合同保障不中断,条款第六条明确责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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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种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覆盖恶性肿瘤 — 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慢性肾衰竭等 60 种特定疾病(条款第四条)。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180 天后,因疾病确诊特定疾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确诊日起,免予收取康宁尊享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被豁免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180 天内因疾病确诊,退还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附加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确诊特定疾病,不受 180 天限制,直接豁免后续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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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种少儿疾病豁免保险费
仅适用于投保时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覆盖严重川崎病、重症手足口病等 15 种少儿疾病(条款第五条),保障逻辑与特定疾病豁免一致 ——180 天后确诊豁免保费,180 天内确诊退已交保费,意外伤害确诊无 180 天限制。
特别约定:特定疾病豁免与少儿疾病豁免仅承担一项,避免重复豁免,且豁免责任与康宁尊享的疾病保险金赔付互不冲突,比如被保险人确诊少儿疾病获康宁尊享保险金后,仍可触发本附加险的保费豁免。
当为康宁尊享交费的投保人(如父母为孩子投保、夫妻互保场景中的交费方)遭遇重疾、身故或全残,由该附加险豁免后续保费,避免 “交费人失能,家庭保障中断”,条款第五条明确责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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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种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覆盖恶性肿瘤 — 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重大器官移植术等 120 种重大疾病(条款第四条)。投保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180 天后,因疾病确诊重疾,附加合同终止,自确诊日起免予收取康宁尊享及其他认可被豁免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180 天内因疾病确诊,退还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附加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确诊重疾,不受 180 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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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附加合同终止,退还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意外伤害或 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附加合同终止,自身故日起豁免后续当期应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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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险费
“全残” 指双目永久完全失明、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等情形(条款第十五条释义)。投保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180 天内因疾病导致全残,附加合同终止,退还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意外伤害或 180 天后因疾病导致全残,附加合同终止,自全残确认日起豁免后续当期应付保费。
特别约定:重疾、身故、全残三项豁免责任仅承担一项,且与康宁尊享的保险金赔付独立,比如投保人确诊重疾触发豁免后,被保险人后续确诊重疾仍可获康宁尊享的重疾保险金。
这份由三款产品组成的保障方案,核心不是 “多一份保险”,而是 “让保障更扎实、更持久”:康宁尊享解决 “终身疾病与身故风险有赔付” 的基础问题,被保险人豁免险解决 “被保险人患病后保费无压力” 的问题,投保人豁免险解决 “投保人遇困后保障不中断” 的问题。
从保险规划的角度看,它贴合大多数家庭的需求 —— 无论是父母为孩子构建长期健康防护,还是夫妻互保守护家庭稳定,亦或是个人为自己规划终身保障,都能通过这款组合实现 “风险覆盖无缺口、保费压力有兜底”。当然,具体是否适配,还需结合自身家庭结构、年龄、健康状况等实际情况,深入理解条款后再做判断,毕竟合适的保险规划,才是对生活最好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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