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福2020投保案列解读
主要形态
终身寿险+附加重疾组合
人保福2020终身寿险
示例:王先生为儿子小王(0周岁)投保人保寿险人保福2020终身寿险,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王先生本人。
等待期后儿子小王享有的保障如下:
保障内容 | 领取人 | 给付金额 | 给付条件 |
全残保险金 | 儿子小王 | 未满18周岁(不含):
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 已满18周岁(含): 30万元 |
儿子小王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 |
身故保险金 | 王先生 | 未满18周岁(不含):
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 已满18周岁(含): 30万元 |
儿子小王身故 |
本合同的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给付其中一种后,本合同终止,我们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指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时间。
附加人保福2020重大疾病
示例:王先生为儿子小王(0周岁)同时投保人保寿险人保福2020终身寿险(简称“主合同”)和人保寿险附加人保福2020重大疾病保险(简称“本附加合同”),其中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王先生本人。
等待期后儿子小王享有的本附加合同保障如下:
保障内容 | 领取人 | 给付金额 | 给付条件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儿子小王 | 每次6万元 | 儿子小王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50种轻症疾病之一。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不同轻症疾病累计给付最多三次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儿子小王 | 30万元 | 儿子小王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120种重大疾病之一 |
现代病特别保险金 | 儿子小王 | 9万元 | 儿子小王在年满75周岁前,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10种现代病之一。与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给付 |
全残保险金 | 儿子小王 | 已交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 儿子小王在18周岁前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 |
身故保险金 | 王先生 | 已交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 儿子小王在18周岁前身故 |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给付其中一种后,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指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全残或身故的时间。
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现代病特别保险金的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保险费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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