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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于 2020-08-19,已超过 365 天未更新,内容可能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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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_tab title=”保险期间” id=”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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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_tab title=”等待期” id=”2″]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以外的原因,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 、白血病 ,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 , 或发生全残 、身故的,有180日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内发生的情形我们的做法
轻症疾病不承担本合同“2.4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不承担本合同“2.4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保险责任,退还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1] (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1]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或期交保险费和已交纳保险费的期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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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_tab title=”保险责任” id=”3″]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投保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您在投保可选部分时必须同时投保该部分的四项责任,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1]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金额如下: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给付金额
第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
第2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
第3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

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白血病特别保险金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白血病特别保险金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1]我们认可的医院: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若我们有指定,则指我们指定的医院。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您已投保本合同可选部分,且满足本合同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继续承担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并且若同时满足本合同白血病特别陪护保险金给付条件,还将继续承担白血病特别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白血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且此前未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您已投保本合同可选部分,且满足本合同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和白血病特别陪护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白血病特别保险金后,将继续承担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和白血病特别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
白血病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我们按以下金额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时的年龄给付金额
未满18周岁[1](不含18周岁生日)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
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

[1]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我们按以下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年龄给付金额
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
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给付金额
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
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我们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指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生命终末期状态确诊、全残或身故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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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子佩·来源:子佩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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