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基本信息
- 产品名称:财富金生(庆典版)年金保险(分红型)
- 合同构成:由保险条款、保险单 /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相关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 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 投保范围:
- 投保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0 周岁(需出生满 28 日)至 70 周岁,需符合投保时保险公司规定
本产品保障责任分为三类,身故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仅能给付一种(若被保险人身故,不再给付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仅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 领取时间:自合同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止(含当日)。
- 给付条件: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
- 给付金额:按 “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对应年金给付比例” 计算,具体比例如下:
-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给付条件: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
- 给付金额:按 “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
-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给付条件: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
- 给付金额: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
-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 受益人:可由投保人 / 被保险人指定(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未指定或指定不明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 犹豫期:自签收合同之日起 15 日。期间可申请解除合同,保险公司退还全部已交保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需提交解除通知书、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时,首期保费支付后,到期未交费的,自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仍承担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保费;宽限期结束未交费,合同效力中止。
- 效力中止与恢复:
-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投保人不享有红利分配权。
- 可申请恢复效力(需补交保费、利息及其他欠款,双方达成协议后恢复);中止满 2 年未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退还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 支付方式: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分期交费期间仅支持 10 年)。
- 交费方式: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为年交,或保险公司同意的其他方式(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 自动垫交:
- 投保时选择 “自动垫交” 的,宽限期结束未交费,将以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欠款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保费及利息;余额不足垫交 1 日保费时,合同效力中止。
- 特别提示:若使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支付保费,因账户封闭管理要求,不支持 “自动垫交”。
- 红利性质:红利分配不确定,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状况确定是否分配及分配金额,不保证最低红利水平;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 1 份红利通知书。
- 红利处理方式(投保人可选择):
- 现金领取:直接领取红利现金。
-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保险公司,按公司当时宣布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息,可在投保人申请或合同终止时给付。
- 红利给付规则:
- 合同终止时(如身故、满期、退保),未领取的红利余额将随对应保险金 / 现金价值一并给付(身故时给付给身故受益人,退保时给付给投保人)。
-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红利分配权,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停止计息。
- 现金价值:保险单具有的价值,解除合同时按精算原理计算退还。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载明于合同,年度内现金价值可咨询保险公司。
- 减额交清(应对续期保费压力的权益):
- 适用场景:续期保费逾期未交,且不想终止合同。
- 操作规则:向保险公司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以 “最后一期已交保费的下一个约定支付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欠款后)” 作为一次性交清保费,重新计算 “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 权益影响:减额后无需再交保费,合同继续有效,但年金、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均按减额后的标准调整,且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
- 保单贷款:
- 申请条件: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经保险公司审核。
-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现金价值扣除欠款后余额的 80%,贷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 风险提示:到期未足额还款,欠款本息将作为新本金计息;欠款本息及其他欠款达到现金价值时,合同效力中止。
- 特别提示:若使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支付保费,不支持申请保单贷款。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被保险人成年前,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具体限额以监管要求为准)。
- 责任免除(以下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 / 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发生上述情形,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故意杀害 / 伤害被保险人的,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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