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相伴(温暖版)(B款)简易计划书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4)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7.5)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见7.21)(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7.23)(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我们对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见7.22)(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我们对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见7.6)(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以下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第20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第20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见7.7),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我们按以下金额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时未满18周岁(见7.8)(不含18周岁生日),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且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发生在第20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且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发生在第20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且身故发生在第20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且身故发生在第20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我们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指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生命终末期状态确诊或身故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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