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部分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7.6)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7)降为零,本合同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1(若您投保了可选部分 1)中的所有保险责任均终止。届时:

(1)             若您未投保本合同可选部分 2,或您投保了本合同可选部分 2 但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见 7.8)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本合同终止。

(2)             若您投保了本合同可选部分 2 且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则本合同在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后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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