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问答投保规定问题详情 孕妇投保规定 (一)怀孕不足3个月(12周):正常保单处理。 (二)怀孕3至7个月(12周至28周)者:需提供产前检查报告复印件。 (三)怀孕7个月(28周)以上者:需延期至产后2个月(8周)再投保。 (四)孕妇投保下列附加合同将不予承保: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注:“月”指“孕月”(28个自然日)。 需要登录查看完整内容注册或登录后即可阅读全文,享受完整会员权益登录即可打开新世界的大门 QQ微信 或登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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