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避债避税?
至于保险到底有没有避税避债的功能?这要看具体的产品,具体的条件,不能一概而论。
《保险法》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句话讲的”不得非法干预”,就涉及到许多细节问题,有的情况是可以避免债务的,有的情况不能避免。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是不交个人所得税的。什么叫保险赔款呢?就是以身故的形式,残疾的原因或者生病给付的钱都叫赔款。生存金不属于赔款,这个我们要搞清楚。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涉及三角债的问题,可以有代位求偿的这种可能。但是如果债权是属于债务人的专属债权,包含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就可以避免还债。所以,一个人生病赔偿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意外造成的残疾保险金、医疗费的赔偿金都应该属于可以避免债务范畴的。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益人一旦指定,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就不作为遗产处理,自然转移为受益人的财产,这样就可以避免将来也许可能会有的遗产税。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保险避税的功能也是成立的。
因为受益权优先债权,所以被保险人身故之后,给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以避免被保险人的债务,但不能避免受益人自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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